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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三维结构的商标。流线型曲率的美国可口可乐瓶最著名的就是立体商标。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首次明确将立体标志或立体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2001年12月1日,我国开始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
三维商标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与商品无关的普通三维图形
商品包装的造型
商品本身的形状
商品一部分的形状
1.与商品无关的普通三维图形
这是最常见的立体商标,通常是平面图形商标的立体形状。这种立体商标与商品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显著性强,更容易申请和注册。
比如麦当劳餐厅用的小丑模型,米其林的轮胎人,劳斯莱斯的小飞象等。
2.商品包装的外观
将商品的包装形状注册为立体商标是许多企业采用的一种商业竞争策略,特别是对于酒精或非酒精饮料、调味品、食品、香水等行业,包装瓶的形状意义重大。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可口可乐饮料瓶、马爹利名人干邑瓶、雀巢酱油瓶、费列罗巧克力等商品的外包装。
这些商品的外包装有独特的形状。如果去掉包装上的文字标签,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外包装进行区分。
3.商品本身的外观
在传统观念中。商标必须是商品以外的符号,任何商品本身的特征,包括商品本身的外观,都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商品外观注册为商标已经成为可能。
比如ZIPPO的方角打火机的形状,伟哥的蓝色药片的形状,都是立体商标。
4.商品一部分的形状
有时候,并不是商品的每一个部分都能分辨出来源,但也不排除商品的某一部分具有特殊的形状,能够产生鲜明的特征,单独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比如爱马仕在行李箱和Jeep车前格栅上使用了小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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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这些纯立体商标,立体形状还可以与文字、图形、色彩结合,形成更复杂的组合商标。
《商标法》第12条规定:
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该条款是申请立体商标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以下三种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种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
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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