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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应当经商标局核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告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情况。向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其他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但必须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义务,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失去对其商标使用的控制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经证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宣布的用户可以作为相关方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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