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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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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是由已故日本漫画家臼井仪人创作的卡通人物,因其顽皮的童心形象而深受儿童和粉丝的喜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蜡笔肖鑫”卡通形象及汉字商标诉讼案。原告江苏蜡笔肖鑫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蜡笔肖鑫图形和文字商标,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蜡笔肖鑫图形和文字商标由广州某眼镜公司于1996年1月9日申请,并于1997年6月21日注册。批准的产品是衣服、婴儿服和其他商品。2004年5月1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复审商标转让给响水世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世富公司)。2010年5月24日,复审商标被商标局核准转让给蜡笔小新公司。

2004年2月25日,一家名为国际电影公司的公司自称是《蜡笔小新》的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该公司以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的蜡笔小新图形、文字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撤销该商标。2005年9月,商标局裁定维持该商标有效,但国际电影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世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故撤销蜡笔肖鑫图形和文字商标。

随后,蜡笔肖鑫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停止使用的举证责任,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人承担。用于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停止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表明使用过的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日期以及争议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真实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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