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后使用的法律适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七)
【标准制定背景】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通知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要求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遵照执行。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之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后使用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璞评】一般来讲,未指定颜色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文组合商标,将注册商标证上的黑白图样,改为某种单一颜色图样,不会影响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体现,一般可认定二者为相同商标。虽然是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但将注册商标证上的黑白图样,改为两种及以上组合颜色图样的,则有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体现。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四条,首先肯定了一般情况下,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也明确指出,对于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如果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如何认定“攀附意图”?还是要从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1)他人颜色组合注册商标或者含有颜色要素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形成的显著性)?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相同类似商品)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2)给自己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的被控侵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颜色组合注册商标或者含有颜色要素的注册商标?(3)被控侵权人给自己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是否容易导致混淆?(4)被控侵权人给自己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附着颜色,是否善意,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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