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申请了商标,并希望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使用同样的商标时,可以将先前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作为在新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的优先日期。
商标申请优先权受到《巴黎公约》的规定保护。《巴黎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的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公约,规定了有关商标申请优先权的规则。
申请人可以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同样的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商标申请来获得商标申请优先权。
商标申请优先权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商标注册的效率。申请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后,可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同样的商标,而无需在每个国家或地区都重新申请商标。这样可以节省申请人的时间和费用,并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申请人可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同样的商标,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已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了商标;
2.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的范围与先前申请的商标相同。
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时,需要提供先前申请商标的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具有商标申请优先权。如果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局接受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优先权,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日期设定为先前申请的商标的申请日期。
5申请人要求优先权
5.1申报要求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5.2审查内容
(1)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同时提交或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3优先权有效情形
(1)书面声明要求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 的,优先权有效。
(2)书面声明要求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的,优先权有效。
5.4 优先权无效情形
(1)要求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的。
(2)要求基于展会的优先权,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的。
(3)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超过“申请/展出日期”六个月的。
(4)未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也未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交的。
(5)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不符合规定的。
(6)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与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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