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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鹭集团卖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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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在异议期内,有可能遭到他人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遭到他人异议,应该及时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商标异议书进行答辩,以期我们的商标能够正常通过注册。

案件回顾

申请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21类“粥好道”商标及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书进行答辩。

商标对比图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是由汉字“粥好道”纵向排列构成,采用毛笔字体书写,其中汉字“粥”和“道”字号较大,“粥”的笔画结尾与汉字“道”笔画开始相连。汉字“好”字号较小,在汉字“粥”右下方。引证商标1-3是由汉字“好粥道”纵向排列构成,采用艺术字体书写。引证商标4是由汉字“好粥道”横向排列构成的,采用艺术字体书写而成。引证商标5-7由汉字“好粥道”纵向排列构成的,采用艺术字体书写而成。

被异议商标“粥好道”意为装粥用的,好道是好工具的意思,商标名字寓意指装粥的工具结实,不易破损。为答辩人独创的主观臆造词汇,“粥好道”三个字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指向商标。被异议商标用于“汤碗,杯,可降解的杯,餐具(刀、叉、匙除外),纸板杯,纸杯,家用容器,可生物降解的盘子,午餐盒(煮饭用餐具盒),可降解的碗”商品上,其使用使被异议商标“粥好道”具有明确的整体指定性。引证商标1-7“好粥道”:顾名思义,即为坚持选用健康食材来做一款为口感上乘、营养健康的食品的含义。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7完全是不同类别小组的商品,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1类商品,引证商标1、5核准注册在第29类商品,引证商标2、4、6核准注册在第30类商品,引证商标3、7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商品。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7字形、含义、使用类别区别明显,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7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再驰名的商标也不能根据其知名度将与其不近似的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而且,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而不是无限制跨类别商品的保护。

被异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基本上是一次性的商品,属于商品的包装、用具等。而异议人引证商标商品主要为罐头、饮料,是可以食用的食品。

被异议商标商品,主要针对的是小商贩或者店铺商家等消费者,属于售卖东西的一方。而引证商标1-7商品面对的是一般消费者,属于购买方。两商标使用商品针对的消费对象差异甚远,销售渠道重合的几率也特别小。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1-7指定的商品不管从功能和用途上进行分析,还是从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分析,两类商品并没有互补性,不可能互为替代,更不可能满足消费者的一般共性需求,因此不构成近似商品。

三、答辩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已于2019年6月登记了相关版权。

四、答辩人是一家纸杯、纸碗、纸包装容器设计、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被异议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答辩人的经营范围紧密联系,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好粥道”目前已经被广泛用于商标注册当中,“好粥道”在企业名称、商标中的使用已经泛化,经过百度搜索“好粥道 企业名称”高达22900个结果,有无数的企业都名为“好粥道”,答辩人并没有抄袭和仿冒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必要和可能性。

裁定结果

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粥好道”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通过“粥好道”商标异议答辩案例我们能够看出,当商标遭遇异议时,应该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进行详细分析比对,提高我们商标通过注册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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