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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标问题上不能大意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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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立彪

近一段时间,“王宝钏挖野菜”成为一个热梗,引发众议。有媒体调查发现,“王宝钏”商标已被广州某科技公司注册,国际分类为日化用品。此外,甘肃一家食品企业也注册了两个“王宝钏”商标,目前商标显示无效状态。

抢注“王宝钏”商标是否违法?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8种情形,历史名人姓名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像王宝钏这样的历史名人(包括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及经典作品中的人物)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也可以获得授权。商标获授权后,商标专有权人即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可以在其生产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依法使用、许可使用以及转让。当然,商标专用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10年一到,想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就得续展。如果不续展,则会被商标管理部门宣布无效。甘肃那家企业的“王宝钏”商标显示无效,就是因为其未按规定续展。

事实上,现实中历史名人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很常见。比如,李白、王羲之、汉高祖、王阳明、曹操等都是商标抢注的“香饽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搜索关键词“李白”,显示检索出1258件商标,包括“李白醉爱”“李白洗鞋”“李白的诗”“李白爱肥肠”等多种商标名称。其中有些已经注册,有些等待审核,有些则被驳回。

抢注历史名人商标被驳回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与先前权利存在冲突,即此前已有他人注册了同类别商标。比如,深圳市某烤卤公司曾申请注册“禽始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肚、腌腊肉、肉罐头等商品上,但该申请最后被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核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禽食蝗”商标、“禽始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去年10月,华为申请“鲁班”商标被驳回,理由也是在相同类别上与别人已注册的商标近似甚至相同——目前国内注册成功的“鲁班”商标已经高达2000多件。

另一种情形是可能违反“不良影响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条款被称为“不良影响条款”,是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构成公权力基于国家一般利益及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拒绝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举例来看,某企业曾申请注册“慈禧”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但商标管理部门认为,作为历史人物的慈禧在中国近代史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以“慈禧”作为商标易伤害民族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而驳回其申请。

对于企业而言,在申请注册商标问题上,了解《商标法》相关条款避免被驳回这一点很重要,但更重要的事情是搞清商标的使用价值。商标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仅是一个标识,它还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个好的商标可以成为企业创造财富的“倍增器”。以历史名人作为企业商标可以快速引起消费者关注,扩大企业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比如,指定使用在油漆、木工机械等商品上的“鲁班”商标,指定使用在棉线、棉布等商品上的“黄道婆”商标等,与其指定商品相得益彰,其寓意为不同层次消费者所接受。但是,在注册商标上对历史名人利用不当,或会产生负面作用,甚至面临商业风险。比如历史人物屈原,其悲壮的人设几乎定型,因而适用商品的范围非常窄,若将“屈原”作为商标用于糕点、饲料等品类,则很难被消费者接受,企业品牌也难有大作为。

小小商标,事关重大。企业须理性、慎重对待商标问题,既要守牢法律法规底线,不在有法律风险和合法性瑕疵的事物上动脑筋,又要讲究社会伦理原则,不盲目跟风蹭热点,端正企业的“三观”,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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