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档告了安徽合肥的两家餐厅——巢州大牌档和合淝大牌档。
起诉书称:南京大牌档已在多个类别注册“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这两家餐厅用类似标识宣传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胜诉。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判决书认为,被告使用“大牌档”构成商标侵权。但判决书未正面回应“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的争议。其中,一家被告已经提起上诉,另一家亦表态将上诉。
据天眼查等App搜索“大牌档”,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这些各式各样的“大牌档”分布在全国各地,已经成为区域餐饮的特色创新了。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涉嫌侵权。
南京大牌档门店
“大牌档”告了“大牌档”
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在其起诉状中,原告自我介绍称,为餐饮品牌“南京大牌档”的经营者,公司主要投资发展餐饮类、酒店类、室内装饰及生产加工配送体系四大板块,拥有宾馆、餐饮类品牌十余个,全自营的经营实体百余家,涉及全国十个省份十六个城市,企业员工人数超过8000人。
被告分别为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各个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溪味坊公司)。2018年9月,溪味坊公司成立于巢湖,主要经营“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三家门店(其中一家已关闭),为当地顾客提供巢湖本土菜肴。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门店及其运营的线上平台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合称“被控侵权标识”)。
原告的依据主要包括:“南京大牌檔”(又称“南京大牌檔”、“大牌檔”、“大牌档”)是原告主营的餐饮品牌。第一家店面于1994年成立,是充满民俗特色、经营南京地方传统美食的中式餐饮连锁品牌。原告认为,原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枚“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认为“大牌档”系行业通用词
被告代理人表示,“巢州大牌档”商标被驳回是因为第三方在先注册了“巢州”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没有关系。
巢州大牌档认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使用“巢州大牌档”企业字号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在其店招、门头使用的“巢州大牌档”仅是企业字号,并未使用“南京大牌檔”或“大牌檔”作为字号与商标,与被答辩人的商标存在差异性。巢州大牌档饭店开业前是按照正规办证审批流程持证开业的。营业执照是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名称检索后合法领取的。
巢州大牌档称,其没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就此证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档”即为弱保护商标。两家餐饮企业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任何关联。
巢州大牌档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餐饮行业商标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第四条明确“大排档”属于餐饮上的行业通用词,“南京”也是行政区划,没有第二含义。因此“南京大牌档”、“大牌档”不应该成为注册商标,即使成为注册商标,“大牌(排)档”在餐饮上属于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法院:被告使用“大牌档”商标构成侵权
(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合淝大牌档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以下统称为被告。
除了支付共50万元赔偿,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大惠公司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
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法院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决书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即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而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显著性。商标在创设过程中,因其读音、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识别性。二是获得显著性,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指代特定商品或服务。因此,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店面、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南京大牌档”为何能注册成为商标?
溪味坊公司申请撤销通用名称商标和申请无效宣告商标包括:3008805(42类,大牌档);10887721(43类,大牌檔);15106696(43类,南京大牌档);17276085(43类,留住老味道)。
注册号3008805,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针对以上商标,溪味坊公司的申请依据包括“大牌档”为通用语。
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南京大惠公司于2003年1月成功注册“大牌档”商标(注册号3008805),于2013年8月21日成功注册“大牌檔”商标(注册号10887721),于2016年6月28日成功注册“南京大牌档”(注册号15106696),于2017年4月21日成功注册“南京大牌檔”(注册号19329951)。
注册号10887721,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这已经不是“大牌档”、“南京大牌档”等商标第一次被申请撤销通用名称商标或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目录显示,其中3008805号(国际分类42,大牌档)和10887721号(国际分类43,大牌檔)商标均曾被申请无效,记者未能获取其无效宣告决定书。15106696号(43类南京大牌档)商标曾被驳回,但南京大惠公司申请复审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为何成功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021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6份关于“南京大牌档”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南京大惠公司)已将南京大牌档文字作为商标经其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已产生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的焦点是通用语能注册商标吗?《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大牌档”是通用语吗?是否为通用语需要专业工具书来界定。根据《广州话词典》、《广州方言词典》、《广州方言民俗图典》、《香港普通话对照词典》和《语言文字规范手册》等公开出版发行工具书的注解,“大牌档”是领有执照在街边摆卖食品或杂货的小摊。
5月23日,商标局通过互动平台“商标评审业务咨询”答复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一位暨南大学语言学教授认为,“大牌档”或“大排档”最初是香港的餐饮行业用语,后传入两广和内地,逐渐成为行业通语。
该教授说:“因为内地对大牌档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南京大惠公司刚注册商标时, 商标局在审核时由于对该词认识不清而予以批准也是情有可原的。按目前的情况看,南京大牌档是个弱商标,申请注销其有效性也是有可能成功的。”
“巢州大牌档”两店已更名
在(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三店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徽溪味坊公司作为品牌的运营商,实际参与了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商店的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其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称,鉴于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对原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故二被告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巢州大牌档原有3个店面,目前有2家店面仍在经营。原“巢州大牌档总店”更名为“巢州府酒楼”,原“巢州大牌档2店”更名为“溪味坊酒楼”。
在(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法院同样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大牌档”字样。
对于名称中含“大牌档”的400余家企业来说,它们未来是否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大惠的维权意愿。
原告曾起诉另外两家大排(牌)档胜诉
在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原告大惠公司列举了多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xx大牌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其中包括“夫子庙大牌档”、“桂渔大牌档”、“南宋小牌档”和“津门口大牌档”等。
这些商标均由南京大惠公司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南京大惠公司)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
原告没有列举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异议的裁定书。2021年9月,在《关于第3710472号“淝大牌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南京大惠公司的理由包括:本案尤其考虑到“大牌檔”作为商标制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淝”显著性更强,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信息显示,2022年3月,南京大惠公司对自然人林某申请的“欢喜大牌档”商标、湖南某餐饮公司申请的“朵爷大牌档”提出异议,但异议失败,两商标已被准许注册。
司法风险信息显示,南京大惠公司的法律纠纷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其曾起诉芜湖市镜湖区孙大大排挡(简称孙大大排档)、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牌档小吃部,分别获赔18万元、8万元。
开庭信息显示,大牌档商标侵权案蔓延至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南京大惠公司还起诉广州市金湘悦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强富美食店、海盐县武原笑猫咪餐厅等公司,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在起诉芜湖市镜湖区孙大大排挡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过一审判决,二审改判的结果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5520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一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大牌档”相关商标侵权诉求,而是认定被告构成侵害第5520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是对小篆体“食”字在部分细节上的变更。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南京大惠公司所举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以及考虑到南京市与芜湖市的地理距离、居民饮食习俗等因素,现不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徽高院二审时认为,被告店面正门上悬挂的黑底烫金“大牌檔”牌匾、店内悬挂的长筒灯笼以及在灯笼上标有菜名、店内摆放的木制方桌和长条木凳、店员服饰以及营造的空间氛围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与“南京大牌档”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店铺与“南京大牌档”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所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胜诉后,孙大大排档倒闭。
在案号为(2020)苏08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中,南京大惠公司起诉了被告经营的“汕头大牌檔”,在菜单、餐具等经营用品上,使用了“大牌档”或“大牌檔”标识,法院认定侵犯了南京大惠公司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商标(分别为“大牌档”、“大牌檔”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档”商标本身就缺乏显著性。一般认为“大牌档”这一词语来自香港,源自政府发给经营者饮食位的一种牌照,因该牌照较普通牌照大,且悬挂在显眼处,故称此类摊位为“大牌档”,又称“大排档”。大牌档这名称传入内地后,一般写作“大排档”,多用来指代饮食摊点,系某一类饮食经营方式的代称,被告使用“汕头大牌档”字号,仅是对小吃部饮食经营方式介绍。
2021年3月1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被告的诉求。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原告系以装修风格和独特的经营模式相结合,营造特有的餐饮环境,但是本案中被告的餐饮经营模式及菜品类型与原告并不完全相同,故对原告仅以被告装修中存在与其装修风格部分相同元素为由,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限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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