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增加了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除地理标志外,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地名和商品名称组成的,可以增加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并且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中的商品名称一致或者密切相关,商品的声誉与地名密切关联。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
上述规定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2003年6月1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近20年来,该办法在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实践,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餐饮类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使用不当导致的舆情频发,如“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维权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并增强注册人的管理职责。
“潼关肉夹馍”等集体维权事件,让人们看到了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黑暗面”。有评论者指出,现实中,一些集体商标持有人化公为私,收取高额加盟费,甚至通过批量诉讼进行“碰瓷式维权”,让许多地方小餐馆、小吃摊等小微经营者不堪其扰。本是承载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地方特产或含有特殊地名的商标,竟变成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垄断产品”,他人无法使用,这显然有悖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从更深层的角度讲,集体商标属于一个地方的公共资源,应适度开发、共同维护,部分人将其濡染过重的利益色彩并急于变现,这种过度开发会严重贬损商标价值,最终使市场失灵,导致“公地悲剧”发生。
要避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沦为个人或利益集团的私有财产和敛财工具,必须强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共属性、公益属性,并平衡各方利益,划清商标拥有者的权利边界。《商标法》明确,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资格要求,强调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申请人的同时,还列举了“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的情形。
划清权利边界,也意味着集体商标有了一条法律红线。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将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等处罚。
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角度出发,引导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并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对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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