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82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国家指定的组织”修改为“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此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本国个人和企业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的规定,即第一款。
条文解读
一、商标代理和商标代理机构
所谓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商标代理是国际通行规则,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规定。
所谓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是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以商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不需要经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商标代理机构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注明包含商标代理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类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其办理下列代理业务:(1)申请商标注册事宜。(2)“其他商标事宜”,主要包括商标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以及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等事务。
二、外国人、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是强制性规定。主要考虑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能存在语言和书件送达障碍,如有些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固定住所或者工商营业所等。为了保证申请书件的质量和有关书件的及时送达,使商标注册审查及其他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和结果,及于委托人。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归委托人,委托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必须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我国公民、企业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
我国公民、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其中,自行办理既包括亲自办理,也包括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主体代为办理。也就是说,商标法对我国公民、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并未强制要求其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而对我国申请人则不要求强制代理,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委派代理人或者指定书件送达地址等问题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在其法律中做出保留。世界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有类似规定。实践证明,通过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商标事宜,无论是对提高办事效率还是降低办事成本都是非常有益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 通知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 (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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