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18:47:49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人力资源招聘,劳务派遣、猎头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租赁。(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件核定的期限、范围一致);
2、人才招聘、人力资源培训(经营范围、有效期与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致);
3、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才信息咨询及猎头的业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4、职业介绍(凭许可证经营)、会展策划、企业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5、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信息服务、人才测评、人才派遣(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期限一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6、人才、职业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和组织各类招聘洽谈会;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服务;人才职业培训和测评;求职指导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一致);
7、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8、劳务派遣、猎头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租赁。(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期限一致);
9、人力资源招聘、咨询、培训、猎头、劳务派遣(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一致);
10、人力资源招聘、培训、人事外包、信息咨询业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5、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或职业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 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7、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劳务派遣许可证》,并提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 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方式检查;
8、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还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 人员资料;
9、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而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不需申请行政许可,但需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申请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人资社保部-国务院所属部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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