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七章 电子商务市场规制
第八章 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
第九章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1.P7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第一,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第二,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
第三,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
A.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关系
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实体社会中的各种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D.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2.P17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 了解
第一,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字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我国目前总体上遵循此种模式。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3.P18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一)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二)技术中立原则
(三)促进交易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1.P23主体的分类
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哪些是法人?哪些是非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外资代表处)。
法人企业,一般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它营业执照上明确注明法人的企业。非法人企业,一般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
2.P26 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案例、简答、小题]
1)案例2-1
小张是一名9岁的小学生,但早已熟练地在网上购物。一天,他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证在国内某著名的B2C网站上登记注册,并下单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三天后,网站送货上门,但其父亲拒收,引发纠纷。
请问:小张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行为分析在传统面对面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外貌、语言、行为举止等特征,来判断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但网络购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只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交易。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订约能力难度加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购物环境中处于何种地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直接影响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 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中, 主要是对年龄和精神状况两方面进行考量。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虽然说自然人个体的特质有所不同,但一般说来,年龄与智力的发展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仅福力未发育成熟,而且身体也未发育成熟,其对合同内容和合同本质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承担合同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现行合同法基本理论认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定的合同无效。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从直接核实对方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基本信息,也不能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事实的判断存在偏差,也可能出于好奇等其他心理,出现超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生活必须的范畴,而订立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从而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其监护人的财产损失。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承担了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义务, 但我国现行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对卖家身份信息的审核比较严格,而对买家身份信息的审核非常宽松,即在买家注册时,电子商务平台并末审核买家的真实年龄。为有效防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而引发的风险,电子商务平台应设立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以有效识别买家的年龄状况进而认定买家的行为能力。
之所以赋予电子商务平台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是因为: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购物中获得了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 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协助卖家识别买家年龄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获益的方式,既有直接抽取佣金的方式,如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平台和天猫商城,也有间接通过收取广告费而获益的方式,如淘宝。因此,通过收取广告费而间接获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以未从交易当事人之间直接获益而拒绝承担识别买家年龄的义务。其次, 电子商务平台与卖家相比,其识别买家年龄的技木能力更强,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处于防范此风险的有利地位,其履行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是合理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如果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在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身份识别的义务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承担。
(2)如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履行了身份识别的义务,此时卖家仍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说明卖家存在过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卖家承担。(3) 如果不涉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购合同原则上有效, 但卖家应就特殊商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提示,否则合同无效。
案例2-1评析
7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7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其父亲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其父亲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监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2)张某2016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从李某处买一个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P27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
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请求司法救济权。
(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
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
4.P33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对应上即可
(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度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三)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5.P34 记住
网站设立人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2提示身份的义务
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
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
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
6.P36 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真实原则
所谓主体真实原则,是指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应当是“虚拟”的或不存在的,法律不承认也不保护虚拟主体。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主体资格法定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
3主体公示原则
主体公示原则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网上明确显示其真实身份,该原则体现了电子商务活动受国家干预的特点,其意义在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资格,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便捷。
7.P40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1)监控义务
1)接入主机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1]主动审查义务
2]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
8.P41 记住 可能案例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1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2、3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2
张杰在一家公司工作。一次,因意外事故碰撞了头部,但并未造成明显的外部伤痕。张杰歇息了一段时间后, 又开始上班工作, 可是,他总觉得身体不太舒服。他上网参与了网上医疗咨询,经网络医生诊断,他的脑部有小块淤血,压迫脑神经,时间长了就会造成语言、行动的障碍,张杰只好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并未说明辞职的真实原因,因为他希望治愈后还能应聘做相同的工作。但是,几个月后他完全康复了,但原来的公司却不再接受他。到其他的公司应聘,情况也是一样。
原来这些公司都知道了他脑部受过伤害,但是都不知道已经康复的事实。张杰很奇怪:治疗医生已经许诺不会透露我的医疗记录,这些公司是从什么地方得到这些信息呢?经调查得知,这些公司从他访问过的医疗网站数据库中找到了他的医疗记录,并且在获取这些医疗记录时付出了一定的费用。
请问:本案中张杰的隐私是否受到了侵犯?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该案中的医疗网站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答:张杰其个人数据隐私权被侵犯,在线自然人用户对有关本人的数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他人收集使用这类数据必须经本人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医疗网站应中止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 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
2009年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蔡维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后监督义务,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
百度公司在2009年10月15日收到蔡继明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信息并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权信息发布,蔡继明继续要求百度公司关闭涉诉贴吧于法无据,且蔡继明因公众关注的“国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舆论监督及言论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不同的声音,只要不对蔡继明本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及侮辱即可。而“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对关闭蔡继明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蔡继明诉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直接向蔡继明提供侵权网络用户信息,并无过错。蔡继明诉讼请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同亦当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故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通过法院向蔡继明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蔡继明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蔡继明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百度公司应当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十万元。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1.P49 可能案例!①判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②答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所需条件。
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一)一般原理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要件:
(1)内容具体明确;
(2)要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所谓内容具体明确,要约至少应包括标的、数量、要约人的姓名或名称三项。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为要约。
[冰箱价格多少,多少台;若广告有明确要求的是要约]
悬赏广告是要约!考!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国内多数学者同意将网络广告和在线交易区别考察,而在线交易又因标的物为实物或计算机信息的不同,性质不同。
1网络广告
对于商业广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态度相似,原则上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如果普通商业广告中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确定内容和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则视为要约。
2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
(1)通过访问网页进行实物交易。
(2)通过访问网页进行计算机信息交易。
(3)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法律规定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例如:20天后发货]
*《合同法》第20条规定: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P52 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P53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地点: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4.P55 电子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后的合同并不必然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P66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下述情形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1)文件感染病毒。
2)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网络中断。
3)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1.P72其他电子签名技术简介_知道各自的适用范围。[单选/多选/判断]
(1)生物识别技术__适用于面对面场合,不适用于远程网络认证及大规模人群认证。
1)指纹识别技术:适用于本地面对面处理,不适宜网上传输。
2)视网膜识别技术:使用困难,不适用于直接数字签名和网络传输。
3)声音识别技术:精确度较差,使用困难,不适用于直接数字签名和网络传输。
(2)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
适用于远程网络传输,但对称密钥管理困难,不适合大规模人群认证。
(3)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利用光子的相位特性编码,还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离实际应用还很遥远。
2.P88*[知道,不用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1)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2)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3)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4)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P90 电子签名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的义务;
2)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义务;
3)及时告知的义务。
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1.P114 网络银行的风险
1操作风险
2信誉风险
3法律风险
4市场信号风险
2.P116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取得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P121 域名权_考小题_判断+改错
一、域名系统及其管理
(一)域名
所谓域名(Domain Name),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如govcn、sinacom等)。
1顶级域名
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一级域名。
(1)通用顶级域名
目前,互联网通用顶级域名主要有7个,分别是:com、net、org、int、edu、gov和mil。
(2)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
1)国家(或地区)顶级英文域名。
2)中文顶级域名。
(3)新增顶级域名
2二级域名
在完整的域名中,从左到右最后一个“”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命名规则由对应的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制定,并由对应的机构来管理。
(1)类别域名
(2)行政区域名
3三级域名
在完整的域名中,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由相对应的二级域名所有人来管理。
2.P130 2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条件
(1)原告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域名不享有权益,或者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4)被告的注册、使用行为具有恶意。
3.P130 3关于“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
4.P141 信息搜索工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责:
1)ISP实际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
2)ISP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
3)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
5.P148 电子商务中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客体为:_知道
1电子商务技术。
2商业方法系统。
第七章 电子商务市场规制
1.P161 哪些情况属于网络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即是指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有效期等,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引人误解的手段进行违背客观事实的宣传。
*虚假广告包括与事实不符和夸大事实两个方面,其内容可能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1)产品制造过程或技术服务流程或技术安全性 ;
2)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殊功能、目的、标准、等级或适用性;
3)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
4)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产地;
5)对商品或服务所承诺的品质保证、提供的条件、售后服务等;
6)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价格的计算方式;
7)产品的生产主体或经营主体。
2.P163 垃圾邮件定义
垃圾邮件即未经请求的大量发送的电子广告邮件。
未经请求:
“Opt-in”方式-->选择性加入
“Opt-out”方式-->选择性退出
3.P164 垃圾邮件主要侵犯了收件人的以下权利:
1)通信自由权。
2)隐私权。
3)经济权利。
4.P17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的安全权
2)消费者的知情权
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5)网购后悔权
5.P173 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义务 _知道
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1)经营者身份信息
(2)商品或服务信息
(3)交易条件信息
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
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第八章 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
1.P183 “Internet环境”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客观性
“Internet环境”是一种与传统实体物理空间相互对应的虚拟空间。
2全球性
3交互实时性
4管理的非中心性
“Internet环境”是一个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大家彼此平等的虚拟世界,将网络空间人为的分割为一块一块的,是不可想象的
5当事人多边性及身份隐秘性
2.P189 网络纠纷案件司法管辖的法律冲突
一、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理论概述
(一)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是各国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如德国,日本等国;
(2)以国籍作为依据,案件由当事人所属国的法院审理,
(3)以送达地为依据,只要在本国境内能将传票送达给被告,即使是暂时过境的外国被告,本国法院即取得对该外国被告的对人诉讼管辖权。
(二)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以案件与法院地的特定联系因素为根据来确定管辖权,特定因素可分为物与行为两类。
特别管辖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关于合同的诉讼,由合同缔结地或者履行地法院管辖;
2)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3)由刑事诉讼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审理的法院管辖;
4)由公司商行的分支,代理或者其他机构经营业务而引起的争议,由该分支,代理或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5)关于物权诉讼由该物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第九章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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