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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来中国发展的利与弊有哪些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164

近日,一家国内门禁系统技术公司因商标问题失去自身网站域名,在仲裁案中被判决败诉。本案的争议域名为hidreader.com,注册于2009年,目前,该域名处于使用建站状态。

原告:亚萨合莱,瑞典知名锁具公司

被告:北京门得安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三点异议:

1、被告对HID商标的使用不合法。2、被告对争议域名hidreader.com不具有合法权益。3、被告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未经授权使用争议域名建站并在网站上出售其名下商品。

对于原告提出的异议,被告反驳:

关于第一点:

门得安称自己是在2008年2月28日注册该域名,当时并不十分知晓HID这个品牌。

门得安公司在2009年1月由HID Global中国区公司签发了特约集成商授权书,门得安公司收到授权书后才开始使用HID产品。

也就是说,注册时间早于该品牌的授权时间,并不是在知晓该品牌时注册域名,门得安完全属于在授权情况下的善意使用。

关于第二点:

门得安称亚萨合莱在2000年注册了“HID”的相关商标,其专用日期是在2010年的8月14日。专用日期内,原告并没有去注册域名hidreader.com。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门得安对此域名具备合法权益。

关于第三点:

门得安回应称:自己在网站上出售的商品是得到HID中国区授权的,而且域名hidreader.com注册了将近7年多的时间,原告在此期间并没有提出任何关于该域名的建议或是收购要求。

门得安认为:原告等到域名hidreader.com在百度搜索上有排名的时候,才申请仲裁,明显是为了其自身利益的恶意转让要求。

专家组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调查,得出了以下结论:

1.本案争议域名为“hidreader.com” ,其具有识别作用的部分为 “hidreader”,由8个字母组成,其中前三个字母除大小写方面的区别外,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所以具有混淆性相似,容易给消费者形成误导。

2.门得安将亚萨合莱商标注册为域名或域名的一部分,已经超出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范围,因此即使获得了原告相关公司的授权,也不意味着对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

3.专家组认为,被告即使是获得授权的销售商,但只要不是惟一的销售商,将相关商标注册为域名或其一部分,会向网络用户暗示其与相关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另外,如前所述,被投诉人在宣传相关商品的同时还对销售者自身及其他商品做宣传,有“搭便车”之嫌。所以,可以认定为恶意使用。

综上所述,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hidreader.com转移给原告亚萨合莱。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而近年来,因为商标而打赢域名仲裁案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中国CNNIC也曾发文“从商界看,域名已经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域名实际是商标在网上的延伸”。“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即互联网领域)的自然延伸”。

故而,在互联网浪潮之下,企业对于品牌的保护,不单单是商标,作为配套的域名也是品牌保护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PS:域名仲裁三要素

(1)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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