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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标识是什么意思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119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取得授权

是商家们普遍知晓的法律常识

但这家烤翅店

因为自家logo

“撞衫”别人的商标

被商标权人告上法庭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管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就是有关上述问题的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涨知识吧!

01 案情简介

2013年和2017年丁某分别申请注册了“”和“”商标,2015年和201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丁某分别取得上述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2月6日和2028年11月27日。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等。2021年,丁某发现郑州市某区烤翅店使用了“翅道”商标。郑州市某区烤翅店经营者系李某,李某于2008年注册成立“郑州市某区李家烤翅吧”,2015年更名为“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丁某将该烤翅店诉至管城法院。

管城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丁某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中,被告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在其餐饮店铺门头、店铺装饰装潢、餐具、收付款凭证上使用了“XX翅道”,该使用项目与原告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被告使用的“XX翅道”,包含“翅道”二字,其仅在前面加上表明品级的词汇,不能使二者有效区别,且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02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管城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权的保护,应当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是进一步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

另外,商家一定要有商标意识,如果拥有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一定要及时清除与该商标相关的门头、宣传LOGO,以防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商家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品牌、特色,注册相关商标,丰富商标体系,树立品牌形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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