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时,申请人不必惊慌,根据异议理由逐一分析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案件回顾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的37542288号“海垦好舒福”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进行异议答辩。
商标图事实与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第37542288号“海垦好舒福 ”,经商标局审查已排版初审公告,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采用宋体字风格书写,给人古色古香、流畅洒脱的视觉效果。而引证商标二“舒福”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主要笔画粗壮,带有纤细笔触,富有严谨之感。
被异议商标呼叫为(hǎi kěn hǎo shū fú );引证商标“舒福”则呼叫为( shū fú );
被异议商标指的是“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好舒福”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好舒服”指身心安恬舒适;因此“海垦好舒福”含义是在海口的海垦路上身心安恬舒适。而引证商标“舒福”是中国的常见姓氏。
综上,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从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及显著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海垦好舒福 ”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由于分析有理有据,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7542288号“海垦好舒福 ”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海垦好舒福 ”商标被异议的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异议人引证的同样也是文字商标,因此从呼叫、含义、外观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答辩,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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