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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九条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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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82年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并标明注册标记。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此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应当具备帮助消费者将其所代表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这就是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称为商标的显著性、区别性。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强弱之分,与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都有关系。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可能同时存在其他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为防止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商标法专门作出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冲突。

三、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标记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商标上标明注册标记,以标示该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标记可以是“注册商标”字样,也可以是“注○”或者“®”。这项标明注册标记的权利属于商标注册人,其他人无权使用这种注册标记,更不允许使用这种方式冒充注册商标,从事假冒商标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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