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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商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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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学习笔记第23篇:

医疗器械的商标要使用,不用就不是你的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读之五

公职律师 吴国民

上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读之四,让大家见到了买二手医疗器械的乡镇卫生院,因为没有合格证明文件而被行政处罚,可以说“乡镇卫生院”、“二手”、“行政处罚”等关键词,让人感觉可怜可叹。

今天继续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本期的关键词则是似乎很高大上的“注册商标”、“知识产权”、“国际争议”。

在医疗器械上注册商标,可以创立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持有人也可通过授权使用、转让等方式实现其价值,同时还可应对他人的商标侵权。但是,注册商标没有有效的使用,也很可能被撤销,不知不觉地就把自己的注册商标给丢了。

冯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事,他于2000年2月24日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0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类似群1001):麻醉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手术刀;镊子。

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11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139851号《关于第1601684号“PROME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诉争商标在“麻醉仪器”等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通俗地说,冯先生在此之前注册的商标已经不是他的了。

为什么会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给出的理由的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先生在2013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简称指定期间)在“麻醉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冯先生对此不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以争这商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梅德美容产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2509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冯先生对此仍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5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冯先生在2013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这一指定期间内是否有在“麻醉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为此,冯先生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产品的购销记录、合同与发票;2015年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展会材料;产品的注册证、注册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货物出口报关单;产品外包装的印刷合同、发票,使用说明书;产品的相关照片、彩页等。

在原审诉讼程序中,冯先生还提交了以下证据: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地区代理协议;采购中标通知;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交易服务协议、中选产品成交通知书及发票;报关单及产品出口相关材料;产品实物照片及相关材料;参加展会宣传材料及发票;外包装盒印刷协议及发票等。

上述证据,看似很多,似乎能够证明冯先生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但法院对此并不认同。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要么与诉争商票的使用无关,要么是展会材料未显示诉争商标,有的则无法证明证据形成时间。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都不能单独证明标注诉争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诉争商标被许可人获得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能证明相关商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麻醉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回到本文的主题,为什么说在医疗器械上注册商标后,没有“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麻醉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所注册的商标就不再属于自己?

其主要依据是《商标法》,但该法自1983年12月23日通过后,历经多次修改。首先的问题就是要先明确本案法律适用的时间。

本案诉争的是2013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是否在“麻醉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在诉争期间的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亦有相似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么,什么是商标的使用?

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标志,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其中,“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综上,在医疗器械等商品上注册商标,能够创立自己的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也能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没有连续三年以上的实际使用,则会被任何想要该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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