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主题: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法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 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 皮制带子; 手杖; 伞; 马具配件; 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 ”
异议人主要理由: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作为异议人的标志于1996年1月25日即已提出注册申请,至迟于1996年即已开始使用,故可以认定异议人享有引证商标图形的著作权。
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同时亦是其行徽,该图形为古铜钱图案,右侧设计为开口状,这一设计突破了古铜钱图案的常用描绘手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及设计美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引证商标作为异议人的标志于1996年1月25日即已提出注册申请,至迟于1996年即已开始使用,故可以认定异议人享有引证商标图形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系图形商标,其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细节、表现形式等方面相像,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系大型金融企业,在其遍布全国的金融网点大量使用该标志,被异议人理应有所知晓。未经异议人许可,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损害。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异议、无效案件审查中,关于在先著作权,主要看在先著作权的创作完成时间,争议商标申请人有无接触可能。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引证商标作为异议人的标志于1996年1月25日即已提出注册申请,至迟于1996年即已开始使用。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三、典型意义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商标案件中,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若在同一类似群组,可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近似理由异议/无效;若不在同一类似群组,可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异议/无效。
相比于文字商标、拼音商标等,图形商标多了个在先著作权,非常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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