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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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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作为一个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的商标法律体系坚持英国法律

,深受英国商标法的影响,显然具有英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品牌。随着英国商标法的修订,澳大利亚也在1994年对其最早颁布的1955年商际法进行了修订。1995年,澳大利亚再次对商标法进行修订。1996年1月1日,1995年商标法生效,1994年商标法和商标法废止。

2.澳大利亚目前采用注册第一原则,兼顾使用第一原则,或注册第一原则,辅以使用第一原则。

3.澳大利亚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认证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三维商标、气味商标和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

4.澳大利亚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5.澳大利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巴黎公约》、《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协定》、《马德里议定书》。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组成部分包括:字母、文字、姓名、签名、数字、图形、标记、标签、标签、包装外观、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一)相对禁用要素

1.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直接叙述性的或者表示赞美的标志;

2.当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时,标志中的含义可能会引起欺骗或混淆;

3.规定性标志或者由规定性标志构成,比如:“专利”,“取得专利的”等;

4.与在先申请的或者已经注册商标冲突的标志。

(二)绝对禁用要素

1.含有丑恶可耻的东西或由此构成的标志;

2.该标志的使用将会违背法律;

3.仅由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制造时间/服务时间或其他特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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