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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健儿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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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期间,抢注奥运健儿名字的商标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抢注是否合法,奥运健儿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然也成了商标申请抢注之后的后续话题。

当然,奥运健儿名字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事件,如“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陈一冰”牌冰淇淋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运动员是否可以维护自己在商标法上的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盗用、假冒其姓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可依据第三十三条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可依据第四十五条提起宣告该注册无效的形成程序(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宣告注册无效要受五年期的限制)。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运动员可以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起诉请求判令商标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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