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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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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指的是商标持有人为了拥有商标专用权而把自己使用的商标注册的一种手段,对于公司来说,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旦被他人抢注,将会蒙受巨大损失。那么,商标注册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下面让刘建伟律师为当事人介绍一下吧!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在先申请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申请在先的商标,该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后申请的商标就会被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是同日使用或者是从未使用的,由商标申请人抽签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法遵守申请在先原则,但是如果是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该商标也是不予核准注册的。

  2、自愿注册原则

  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强制性要求注册的,可以注册之后使用,也可以未注册使用,主要还是取决于申请人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是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驰名商标除外。

  3、强制注册原则

  虽然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可是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是要实行强制注册原则,现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烟草制品。

  4、显著性原则

  申请的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方便消费者识别。本来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方便消费者选择心仪的产品,因此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而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5、禁止抢注原则

  商标法有规定,申请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了,商品的生产者就会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会被扰乱。

  (二)商标注册的要求

  商标注册的条件大概有以下几点:

  1、主体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条件:符合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要求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程序条件:符合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申请的程序条件: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包括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二、商标注册的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知识产权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商标注册的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刘建伟律师小结:

  以上是一篇关于“商标注册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方面的文章的介绍。对于商标注册的相关事项,当事人务必要了解得清清楚楚。

以上是刘建伟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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