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在生活中,我们也常常能发现一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知名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存在,比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北京是我国首都,是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那,它为什么又能作为商标存在呢?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地名申请商标那些事儿!
其实,关于地名申请商标,《商标法》除了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以外。《商标法》也就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情况提出了补充规定:第一种情况,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我们熟知的“景德镇”商标,景德镇是江西的一个生产瓷器的地方,它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最终被核准注册。又比如,“凤凰”,它本是湖南湘西的一个小城,也因为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是“北京牌”电视机为什么会存在的原因了。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是属于已经使用地名的商标,所以允许其继续有效使用,这样才能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除了这些,还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例外,只要申请的商标符合以下例外情形,如被驳回均可向商评委提交复审申请,请求商标局通过商标的注册申请。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比如“上海滩”商标;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
3、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4、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总的来看,由于审查的主观判断,即使是符合例外情况,包含县级以上地名商标的核准注册之路也会比较“曲折”。从节省成本提升注册效率的方面来看,不建议大家申请包含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但是,如果是符合例外情况,且对申请人非常重要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则可以积极争取复审。
另外,对于地名的使用,有三种情形需要我们注意:
(1)在地名未成为其它权利的标志时,地名为自由资源,人人均可自由使用该地名,但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2)当地名成为一种商品的货源标记时,则仅该地区内生产商品的人可以使用货源标记。
(3)当地名经行政程序确认为原产地名称时,则生产该商品的人不仅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还可以禁止不适合的人使用该原产地名称。
为了能让大家更加清晰的了解地名申请商标的相关事宜,最后小编总结以下几点:
1. 地名能被商标法制度保护的形式有两种,分别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的形式是地理标志。
2.一般而言行政区划级别为县级以上的和被公众广为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注册为商标。有原则就有例外,以下两种情况就是例外:(1)该地名已经被注册为商标;(2)除地理含义外该地名还另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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