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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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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业和个人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站稳脚跟,进行商标注册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商标注册成功后,意味着企业可以打造自己的品牌,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商标注册申请并非易事,一不小心就会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有很多,除了最常见的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这个理由之外,最容易遇到的还有“易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属于禁用性条款,也就是说,申请商标如若违反该条规定,商标不但不能进行注册,而且不能进行任何使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需要从“社会一般公众”的角度来考虑而非“相关公众”。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是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根据相关解释,“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 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注册商标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主要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以及商标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判断,本人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不良影响”类似于“公序良俗”。

在(2018)年京行终2573号行政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第19660670号“吃货宇宙FOODIVERSE”商标为中文“吃货宇宙”和字母“FOODIVERSE”构成的组合商标,“吃货宇宙”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中,“吃货”的常用含义为“好吃懒做的人”,具有较强的贬义,用作商标格调不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倡导错误的价值观。因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未被核准注册。(2019)最高法行再238号行政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第12358267号“大姨妈及图”商标系由文字“大姨妈”及图像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大姨妈”。“大姨妈”,原义是指母亲的姐妹。近来作为月经的俗称,指代女性月经。将“大姨妈”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与我国文化传统不相符,有损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应当宣告无效。商标局官网公布的商评字[2019]第0000211198号”关于第26077155号“孔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孔孟”由纯汉字组成,“孔子、孟子”为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然而,(2019)京行终3780号行政判决书中,针对第23359986号“狐妖小红娘”的商标问题,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诉争商标“狐妖小红娘”由词语“狐妖”和“小红娘”组成。“狐妖”在文学领域通常是指通过修炼可以幻化成人形的狐狸,其本身并不当然具有贬义色彩,也并不当然指代反面形象。“红娘”在民间常指帮助别人结成美满婚姻的人。可见,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对于文字商标,除了拆开单独判断之外还会结合对商标整体进行判断。除了上述案例之外,还有很多因对政治、经济、民族等造成不良影响而被不予核准注册的案例。

商标作为一种对外进行商业活动的商业符号,不应仅仅作为一个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冰冷的符号,它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社会价值、市场地位,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企业无形的财产,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故任何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进行市场调查,经过慎重考虑,同时做好商标监控;在追求“创新”的同时不能给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亦不可为了一时的“蹭热度”而去盲目注册一些商标,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利益。总之,任何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依靠自身实力,努力赢得消费者口碑才是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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