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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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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色彩缤纷的世界中,红花绿草,蓝天白云。你有曾想过颜色也能成为一种商标吗?爱马仕橙、蒂芙尼蓝这些带有标志性的网红颜色算不算一种商标呢?颜色组合商标如何申请?颜色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呢?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就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颜色组合商标”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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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案件的争议焦点有:

1.争议商标是否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求;

2.是否是行业内同类产品的描述性颜色;

3.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书,其中商标申请说明这一栏里商标类型明确勾选为颜色组合,具体的三个颜色是绿色、冷灰、暖灰是分别以潘通色号来固定的,对于商标使用方式在商标实际说明里注明是机械设备的外观,即在设备外观上包括在机械臂上出现了三个颜色所组合的一种表现形式。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可以是这种表示颜色组合的色块,也可以是表明这个颜色具体位置的轮廓图形。如果是色块的形式,是不限制它的形状的,因为具体颜色的分布是可以随着商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

2.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到了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显著性就是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首先,消费者是不是容易将它识别为商标;消费者是不是习惯于将它作为商标来识别;其次,这个标识是不是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这里面又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颜色组合是一个非传统的商标,消费者是不是已经接受了可以把他作为一个商标来识别,市场主体中它的使用习惯和消费者的认知习惯是相互影响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倾向于用这种更具有视觉吸引力和冲击力的颜色组合作为自己的商标。在本案涉及的装备制造业的这个行业内,申请人也提供了一些使用证据,也就是说,在制造业,消费者也形成了将颜色组合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识别标志的认知习惯。

争议商标是由三种颜色色差安排的设计来呈现的,并且是以大色块的呈现方式很具有视觉吸引性,它不是制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那么它是不是这个本行业通用了常用的颜色呢,这就涉及到法定的通用的这个颜色组合或者是约定俗成的颜色组合这两个方面的判断。所谓法定的通用颜色组合就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颜色组合。在这方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部标准矿上、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在1978年发布的试行文件中就是对机械设备的车身规定颜色和可用颜色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个颜色规定的都是单一的颜色,我国目前接受的是颜色组合商标,也就是说我们保护的是这几种颜色组合在一起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其中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单一的颜色。所以不是法定的通用颜色组合,那么是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颜色组合呢,申请人提交的一些使用证据,首先和本案争议商标的颜色组合是不近似的,另外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的颜色组合的证据非常少,达不到这个能证明已经形成通用的一个证据的强度。证据没有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所以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前,这个颜色组合已经成为本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的颜色组合,无效宣告理由是不成立的。

在本身具有显著性的基础上,争议商标通过使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显著性,我们在考虑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时候,也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还有颜色组合自身是怎么使用的,同行业的使用情况和惯例,

此外从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情况来说,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到证据包括在长沙、米兰召开全球新涂装发布会的报道和视频资料等,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北京)国际工程机械、建材机械、矿山机械展览与技术交流会的展览图片和合同;参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仪式的有关资料,这些商标都是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在争议商标获准助测之后仍然在持续地强化使用,比如在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参与展会、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阅兵仪式的有关资料,这些证据都体现出争议商标的使用宣传地域具有普遍性,受众范围具有广泛性,它的宣传强度很强,而且在持续的使用,那么基于上述四方面因素综合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经与其建立了可以相互代指的稳定对应联系,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通过使用进一步强化了显著性,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颜色组合商标的相关解释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

1.该商标必须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2.两种颜色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

3.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它的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不同。比如说“金霸王”电池的古铜色与黑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它由两种颜色组成,按照阳极古铜色、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这一颜色组布满整个电池,它的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

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

一般来讲,除了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颜色组合以外,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就能注册。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如何理解,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

1.白色是牛奶的本色,不能在牛奶上注册。

2.红色与黑色组合是轿车使用的通用颜色,不能在轿车上注册。

3.黄色与红色在警示标志上具有警示功能,不能在警示标志上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不予注册分析

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2.就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容易产生混淆的,不予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颜色组合商标与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

1.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而指定颜色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

例如:“高露洁”牙膏的白、蓝两种颜色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牙膏挤出来是什么形状,颜色组合商标就是什么形状,而指定颜色商标的形状是固定的。

2.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颜色,而指定颜色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图形。

只有一种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缺乏显著性,只有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不缺乏显著性,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许多颜色组成,而颜色组合商标如果由太多颜色组成,则可能因为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的规定,颜色商标的形式审查如下: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三)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1.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 368C)占60%、无烟煤色(Pantone 425C)占30%、橙色(Pantone 021C)占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油站外观。

2.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 Pantone 364C,黄色为 Pantone 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显著性的审查

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

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

综上所述,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同时在商标涉及需要用颜色来表示的情况,应特别注意以免发生商标侵权的行为。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中关于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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