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申请注册商标是常有之事,也可能为了防止商标“碰瓷”或恶意攀附,注册防御性商标。
但是,在成功注册商标之后,并不是一直高枕无忧。
因为商标是需要使用的。
近日,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只因商标三年内未使用而在二审时发生反转,侵权赔偿不成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二次审判侵权成立1988年,北京燕京公司成立,但在改制后并未单独使用“燕京”或“燕京国旅”等字样。2015年,燕京智汇公司从别处受让“燕京旅游”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9类,涉及旅游观光、旅游安排等。2016年,燕京公司申请注册“燕京国旅”文字及图商标,被驳回。2019年,燕京公司以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燕京旅游”商标。后来,燕京智汇公司发现,燕京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与在旅游平台上开设的自营店铺,二者名称皆有“燕京国旅”字样。
认为燕京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益,因此要求赔偿30万元及证据保全公证费2403元。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燕京公司侵权行为事实,判决北京燕京公司赔偿燕京智汇公司50000元及证据保全公证费2403元。
再审翻案新依据北京燕京公司不服判决,便申请再审称:
燕京智汇公司在过去三年,没有真正使用过“燕京旅游”商标,相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存在商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再审期间,涉案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公告撤销。
此外,北京燕京公司的“燕京国旅”商标已初步审定并公告注册,北京燕京公司有权继续使用“燕京国旅”商标。
据此,再审法院认为北京燕京公司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用2403元。
商标失效其实,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也并非越多越好,同时商标还需要运用维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的运营和管理过程十分漫长且危机四伏,稍有不慎便会面临“侵权”或“失效”的威胁。
他人行为导致商标失效1.在先权利人以侵犯在先权为由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2.竞争对手以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3.在后商标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 。
商标权利人的自我行为导致商标失效1.商标成为通用名称被撤销;
2.商标没有使用或没有使用证据被撤销;
3.改变使用注册商标被撤销。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注册商标,避免出现过度申请后没有精力运营的情况。
结语对企业来说,商标的闲置状态,不但无法使该商标产生价值,发挥有利的作用和功能,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如果能够将闲置商标转让,也能相应的减少市场上的相似商标。
而且,商标转让还能让转受让双方的资产增加,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除此之外,若被闲置的商标无法转让,也可以注销转移或者消灭商标权,以免遭到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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