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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加入描述性语言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66

问:如何认定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答:使用人主观上不应当具有攀附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仅是对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描述,不突出、放大商标因素,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那么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

陕西省高院“泥浆”商标侵权案

在“泥浆”案中,“泥浆足球”“泥浆足球宝贝”是该活动的名称和内容,被告使用“泥浆足球宝贝”、“泥浆足球”是为了对一场在泥浆中举行的足球宝贝选秀比赛进行客观的描述,也未突出使用“泥浆”二字,在“泥浆足球”“泥浆足球宝贝”中使用“泥浆”,目的是对该项活动在泥浆中举行进行说明和描述。且被告在举办泥浆足球宝贝大赛期间,已经用显著字体标注了原告品牌字样,向相关公众明示了该项活动的提供者,不可能使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猴姑”商标侵权案

首先,先看否认商标描述性使用,而认定商标侵权的“猴菇”商标侵权案中。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猴姑”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二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正面上突出使用了“猴姑”标识,字体较“饼干”和“谷悦园”文字相比明显较大,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点评

商标“描述性正当使用”背后实际是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较量。对于有描述属性的标识,因商标权人能够赋予标识“第二含义”,使其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社会公众让渡一部分利益给予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得以取得有描述属性的标识的专用权,但让渡并非是没有限度。

首先,对于善意的经营者,如果能够正当的使用商标“第一含义”,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为构成商标“描述性正当使用”,不会侵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的价值是通过商标权人的使用从而不断体现的,如果商标权人没有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强化其“第二含义”,则相应的商标专用权也应当被限缩。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正确的把握商标“描述性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既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保障其他经营者描述产品的权利,真正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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