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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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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提交申请之后,会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审查环节。

在形式审查环节,主要是对五个部分进行审查:

1. 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申请书件的审查。包括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申请人地址是否准确等等。

3. 商标图样的审查。包括商标图样规格、数量、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4. 商标类别的审查。包括申请商标所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审查等。

5. 代理委托书审查。包括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若形式审查通过,则会发出受理通知书;若基本符合要求但存在文件缺失等情况,则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若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则不予受理。

申请商标受理之后,接下来就会进入到实质审查环节,这一环节十分关键。那么,实质审查主要是查什么呢?

1. 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果违反以上禁用条款,那么商标就会被驳回!

2. 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应该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也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苹果,作为水果商标是不能注册的,但是作为手机商标是可以注册。总之,商标要具有显著性特征,才会予以注册,否则就会被驳回。

3. 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提到的在先权利包括:

(1)在先商标。包括已经注册成功的,或者尚在注册中的,在先注册商标会对在后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

(2)在先商号。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3)在先版权和外观专利权。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4)公民人格权。公民的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等,具有排他性;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可将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

关于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就说到这里啦,在申请商标时,有意识的避开上文所提到的容易踩坑的点,可以大大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如果您还有商标或版权等相关的问题,随时可以找小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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