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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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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而要实现这一基本功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缺乏显著特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同专利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商标的显著性极需被了解。此处不讨论经过使用取得的情况,我用几句不严谨的比喻来解释下学习商标显著性的必要性。

如果一个标志的组成部分:

1.全都是没有显著性的,那么这个标志就注册不了;

2.有一部分是没有 显著性的,那么这个标志没有显著性的部分将不列入审查的范围;

3.全都是弱显著性的。那么这个标志很有可能注册不了;

4.有一部分是弱显著性的,那么这个标志也有可能注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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