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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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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至11月,浙江省“亮剑2021”网络市场综合执法行动全面开展,重点围绕当前网络市场领域的“四大主体、两大新兴领域、六大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行动,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他网络经营者四大网络主体,聚焦网络餐饮和直播带货两大新兴领域,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食品安全违法、侵权假冒、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各类群众呼声强烈、社会聚焦度高的网络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重拳打击网络交易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行动期间,浙江省共立案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4020件,罚没款5100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0件。

典型案例:

舟山市、岱山县查处“合发房银”网络传销系列案

2021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舟山市、岱山县市场监管局相继对肖某等36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112.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排摸,发现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舟山从事涉嫌网络传销的违法行为。经查,郑某等人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上商城上注册成为付费会员,以缴纳相应的入门费用及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根据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11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和嵊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郑某等8名当事人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刑事判决。2021年3月舟山市公安局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肖某等36人涉嫌参与“合发房银”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移交舟山市、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舟山市、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台州市路桥区查处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21年9月14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州市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7.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省局网络交易监测风险线索的交办单,2021年3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董事、合伙人、官方、一代、特约等多级代理销售女士内衣等产品,代理之间以拉人头方式获取介绍佣金,并以产品差价、返利等盈利模式促进增加产品销量,获取高额利润。自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案发,当事人共发展董事431人,其他级别代理由相应董事直接管理,并通过上述模式销售商品金额共计7944.34万元,获利达397.22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清县查处丽水祥德盛微顺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2021年10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水祥德盛微顺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9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拼 多 多网络交易平台店铺 “祥德盛微顺化妆品专营店”(丽水祥德盛微顺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珍珠补水美白保湿乳”产品,产品包装标示“OSM”“法国欧诗漫”等标志,“欧诗漫”“OSM”均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2月。截至案发,上述化妆品已拼1.7万件,拼单价为53.87元,货值合计91.58万元,经鉴定确侵犯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调查。

杭州市查处杭州趣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趣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商品播放量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摸排,依法对杭州趣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区域内有101台手机及相关支架设备,并通过运行脚本自动点播某视频平台短视频,增加相应短视频浏览权重。经查,自2021年2月起,当事人在代运营有关短视频业务中,使用云服务器内的后端脚本控制相关云控手机内的前端脚本自动运行APP,在WIFI环境下实现自动浏览某视频平台某账号内的43条短视频共计6000余万次,虚假提升了相关短视频的播放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阳市查处东阳市育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案

2021年9月9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阳市育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8月31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公平在线”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正面印有“

”标识的鞋,当事人无法说明该鞋的合法来源。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开始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正面印有“

” 标识的鞋子,该鞋经商标注册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委托的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款鞋在“天猫”平台上的销售价格为195元/双,截至案发,已销售6266双,现场剩余138双,违法经营额共计124.8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9月29日东阳市公安局函告破案,刑拘1人。

仙居县查处仙居县梅梅贸易商行价格欺诈案

2021年9月14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对仙居县梅梅贸易商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0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8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线索经初步核查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行为予以立案。经查,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店铺上架了一款“KANGOL”手表,并通过抖音直播的形式对外销售,其在商品链接中将上述手表价格设置为5999元/只,在直播过程中将该手表销售价改为498元/只,以巨额优惠价吸引客户下单购买。在“抖音”平台销售上述“KANGOL”手表期间,当事人未曾以5999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过,也未有5999元/只交易成功的销售记录,其明示的“5999元”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属于虚假、捏造。经统计,上述手表的销售额达30.38万元,利润19.4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金华市金东区查处金华市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1月22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华市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收取培训费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5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对金华市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其他经营者名义发布虚假岗位招聘广告,实际诱导应聘者参加有偿培训。经查,当事人通过在“58同城网”发布招聘信息,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引招工作技巧培训,让工作人员假借招聘名义引导前来应聘的人员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开展相关培训业务,并收取培训费。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招聘并培训了35名学员,收取培训费共计17.4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州市鹿城区查处温州单词突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

2021年9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单词突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3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排摸,发现当事人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员工个人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发布学生学习效果相关信息。经查,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单词突击007放送免费名额啦~提高英语成绩必备小助手》的文章,主要内容包含有学生接受“单词突击”训练之后快速提分获得“进步之星”奖状的图片等信息,并且在朋友圈发布在单词突击学习培训后英语成绩得到提高的学生的相关文字、图片信息,进行广告宣传。经统计,2021年1月3日至8月3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总阅读量为1.1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市西湖区查处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平台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或公示和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平台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以及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共计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5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关于有赞平台内网店(最美黔运)不发货不退款的网络舆情,并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擅自修改平台退款规则以及发布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对消费者订单退款申请页面中商家逾期未处理情形的退款规则进行了修改,但当事人未在其网站首页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将修改内容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另查明,当事人在消费者订单详情页中付款方式栏,展示有“有赞提供资金担保,确认收货后才付给商家”这一描述,实际上当事人是对该交易资金安全进行保障,该描述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此“担保”是法律概念上“担保”,而且当事人在消费者对商品订单“确认收货”或该订单满足自动确认收货条件以前已将资金付给商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波市查处裘某等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饰系列案

2021年10月14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海曙区局依法对裘某等人利用网络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均已移送公安机关并获立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系列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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