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
队徽、队委(队长)标志
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尊严,加强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少先队的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规范使用和宣传管理,教育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员遵守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使用规范,及时发现并举报社会上有关不当行为。第三条少先队员要爱护红领巾,保持红领巾干净、平整,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佩戴红领巾,佩戴时服装规整。少先队员离队时应当珍藏红领巾。红领巾的佩戴规格及使用范围:(一)小学低、中年级少先队员佩戴小号红领巾,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少先队员佩戴大号红领巾。小学中年级身髙较高或身形较胖的少先队员,可佩戴大号红领巾。(二)少先队员参加校内外少先队会议、集会、活动,参加升国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仪式活动,须佩戴红领巾(可同时佩戴队徽徽章)。天气炎热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可暂不佩戴红领巾,应当佩戴队徽徽章。参加体育活动、生产劳 动、文艺演出时,可暂不佩戴红领巾。(三)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在参加少先队会议、集会、活动时,应当佩戴红领巾。少先队活动邀请党员、团员团干部等参加时,其可佩戴红领巾;邀请非党员、团员团干部的先进人物参加时,经学校少工委或县级和县级以上少工委同意后,其可佩戴红领巾。第四条队旗指大、中队旗。大、中队旗的使用范围:(一)少先队组织在开展集体活动时。(二)成立少先队大队或中队时。(三)少先队组织举行重要会议、仪式时。(四)少先队的活动阵地可以使用队旗或等比例制作的队旗图案。第五条队徽的使用范围:(一)少先队各级代表大会等重要场合应当悬挂队徽。(二)少先队队室应当悬挂队徽,中队角等少先队校内外活动阵地应当悬挂队徽或张贴队徽图案。(三)团委、少工委的工作场所可以悬挂队徽或使用队徽图案。(四)由各级少先队组织主办的重大活动或会议、有关少先队的外事场合可以悬挂队徽或张贴、使用队徽图案。(五)少先队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队徽图案或粘贴镶嵌实体队徽。(六)队徽徽章供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佩戴。队徽徽章应当佩戴在左胸前。少先队员离队时应当珍藏队徽徽章。使用队徽图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等比例制作。第六条大队、中队委员会委员和小队长佩戴红领巾(或队 徽徽章)的同时,要在左臂佩戴队委(队长)标志;不得擅自出借、赠送队委(队长)标志;卸任后应当珍藏队委(队长) 标志。第七条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是《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队歌:(一)少先队全国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二)队会仪式、入队仪式、初中建队仪式、离队仪式、“红领巾奖章”颁章仪式和其他少先队重要仪式。(三)少先队的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种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四)其他应当奏唱队歌的场合。少先队队室需陈列队歌曲谱和歌词。奏唱时,应当按照标准版本唱完整队歌(两段歌词),不得采取有损队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在场人员应当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队歌的行为。队歌标准演奏曲谱、标准录音版本由全国少工委组织审定、录制。第八条少先队的报刊、出版物、文艺作品和新媒体平台,少先队各级组织制作的非商业用途的宣传品可以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图案。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确需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的,须经省级或全国少工委批准。第九条不得使用、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不得使用不规范的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图案。第十条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名义,队歌名称、歌词、曲谱等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商业广告以及商业、娱乐等活动,不得在私人庆吊、聚会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第十一条在互联网上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和队歌的,应当遵守规定,不得损害少先队和少先队员形象。第十二条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角色需要佩戴或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应当遵守规定,不得损害少先队和少先队员形象。第十三条不得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少先队组织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要严格 规范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佩戴或使用。第十五条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少工委对本地区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少先队标志标识的工作机制,及时向上级团委、少工委报告本地区违规事件发生和处置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团、队组织和少先队工作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违反本规定使用、侵犯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全国少工委
主办|滁州共青团
初审|蔡之珩
复核|张勇
终审|万小宇
制作|E滁州综合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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