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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六福金大福周大福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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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就一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时利和公司)等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文字组合侵犯了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下称金大福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下称金大福金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所作出的时利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5万元,其余被告在部分赔偿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的一审判决。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金大福珠宝”同“金六福珠宝”之间发生了知识产权诉争?

  商标侵权起纠纷

  金大福公司和金大福金行分别注册成立于1997年和2006年。2007年5月,金大福公司被核准注册第3354800号“金大福文字及图”商标,2016年4月,金大福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金大福金行,与此同时,金大福金行授权金大福公司使用该商标。此外,2016年5月,金大福金行获准注册第10718666号“金大福”文字商标。

  2010年12月,时利和公司成立,陈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9%。2015年1月,时利和公司被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金六福公司)授权使用部分图形及字母商标,但不含有“金六福”文字商标。

  2019年,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认为时利和公司、陈某以及五名经销商的行为涉嫌侵犯其第3354800号、第10718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公证取证后将其诉至郑州中院。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时利和公司授权经销商经营“香港金六福珠宝”,经销商的店铺装潢、包装、销售凭证等突出使用“金六福”等标识,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益等,其主张的500万元损失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法院酌定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

  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以及时利和公司均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主张,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其商标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支持其500万元索赔金额。时利和公司主张,香港金六福公司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的商业标识时间早于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享有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经审理,河南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正确,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已保护的领域,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重合保护,而且一审法院酌定经济损失等105万元的数额认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以及时利和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郑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诉由选择藏学问

  实践中,不少企业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同时,也会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同样,该案中,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同时选择了以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七名被告主张损害赔偿。那么,该类案件中,原告应当选择何种法律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概括来说,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通常根据涉案商标是否突出使用,分别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刘晓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是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毫无疑问,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情形就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未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此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没有明确规定“未突出使用”的情形,但根据体系解释,既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侵犯商标权,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就是“未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该案中,被告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明显属于第一种“突出使用”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均选择商标法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培彦表示:“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因为侵犯了权利主体不同的权利或法益,可以同时构成两种侵权。法律规定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考虑到同一行为可能侵犯两种权利,原则上虽不能重复计算赔偿数额,但应当适当加重处罚。该案中,被诉侵权主体使用‘金六福’标识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性使用,其在店招上使用‘金六福’标识也构成字号性质的使用,原则上同时构成对金大福公司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侵犯,本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进行重复保护而已。”

  规范经营保公平

  同其他行业一样,黄金珠宝行业需要通过产品质量和长久经营来获得消费者的口碑,积攒商誉。因此,对于知名的黄金珠宝品牌而言,其商标、商号等可视为企业核心资产。那么,黄金珠宝行业经营主体如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隐患呢?

  刘晓表示,经营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在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这两个环节加以注意。在注册商标环节,应事先检索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和已经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避免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差异越大,显著性就越强,侵权的风险也越小。在使用商标环节,应注意避让他人已经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可以通过增加区别性标志或更换商标方式,避免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对此,王培彦表示认同,并补充到,经营主体最重要的是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对于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文件要认真审查、准确理解,就像该案中,根据该案判决中载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主体所使用的授权商标根本不包括“金六福”相关字样,但是他们却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等方面大肆使用,明显对法律授权文件审查不仔细。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诸多黄金珠宝品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部分品牌的商标、字号让人乍一看以为是名牌,而实际上是利用知名品牌的“搭便车”行为,其产品自然也是鱼目混珠。那么,应如何规范此类行为,促进行业整体发展呢?

  刘晓建议,对于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方面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但更多是需要权利人主动进行维权,一旦发现同行企业使用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近似,就应该积极主张权利,发送警告函,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或者增加区别性标志。若沟通无果,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部门和权利人的联合,共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向好发展。

  “经营品牌,应着重于打造自己的品牌,提升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口碑,做一家合法诚信的店铺,方能行稳致远。若产品质量出问题,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法院判赔,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傍名牌’现象,也许一时安然,但是终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王培彦说到。(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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