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汤姆叔叔”商标持有者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状告“汤姆叔叔的小屋”(重庆汤姆皮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因被告在重庆有9家商铺,原告分为9次起诉,目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给出3份《民事判决书》,被告已陆续撤掉侵权商标。
原告:多次被人“以假乱真”
诉状显示,原告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系皮具护理服务型企业。2001年7月20日,该公司就“汤姆叔叔”文字图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了“汤姆叔叔”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商标权至今仍然有效。
2019年7月8日,该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协信星光天地商场B1永辉超市旁一家“汤姆叔叔皮具护理”字样的店铺,修鞋并支付人民币10元,并对消费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正。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汤姆叔叔”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该公司将对方告上了重庆市五中法院,要求其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含“汤姆叔叔”字样的门店招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用等。由于被告在重庆经营9家门店,索赔金额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女士处了解到,“汤姆叔叔”于2001年2月进入重庆市场,至今在重庆拥有4家直营店和8家加盟店,被告“汤姆叔叔的小屋”目前的法人李先生的姐夫曾经也是加盟者之一。
“大家以前都认识,后来他们解除了加盟合约,便没有再去关心他们还在做没有。有一天朋友给我讲,说他们(被告)用‘汤姆叔叔’这个名字注册了一个公司,并且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张女士称,她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当即请了律师在北京向商标局申请后将其驳回。
虽然商标没有注册到,但被告重庆汤姆皮具有限公司仍在使用“汤姆叔叔的小屋”相关商标,这对张女士所在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比如同一个商场,我们两家都想进入的时候,商场管理方会觉得我们是同一家,进入一个就够了,甚至有些商场管理方觉得我们‘汤姆叔叔’是冒牌。”
而且,有的顾客会打电话来投诉“汤姆叔叔的小屋”服务问题,即使解释了“不是一家”,对方也往往表示不信。公司为了自己品牌的形象,不得不将其记录下来,再去跟“汤姆叔叔的小屋”法人李先生讲。
被告:“汤姆叔叔”是人名 “汤姆叔叔的小屋”是物体
判决书显示,被告汤姆皮具公司辩称,双方商标构成要素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告的商标“汤姆叔叔”是由人物图形、汉字、英文构成,而被告“汤姆叔叔的小屋”商标是由七个纯汉字构成,并且商标的排列方式、构成比例也不相同。重要的是,“汤姆叔叔”指的一个人,“而汤姆叔叔的小屋”是指的一个物体。
“看他们的名字‘汤姆叔叔’都是知道是指的一个人,我们‘汤姆叔叔的小屋’是指的一个物体。我们这个‘屋子’里面包含了很多东西,并不单指哪一样,一个是人名,一个是地名,我们哪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此前,记者联系上重庆汤姆皮具有限公司法人李先生时,李先生表示,对方的投诉电话也有打到他这里来,他也给对方引荐过客人,这都是正常的,“我们走的‘高档’路线,都是凭口碑说话。”
法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赔偿3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依法持有商标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中文文字的音、形、意具有更高注意力,相比于图形而言消费者对中文文字更易呼叫,因此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文字“汤姆叔叔”,而被告在涉案店铺提供的服务项目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在其经营门店的招牌以及店铺内的广告商使用了“汤姆叔叔的小屋”标识等。
法庭认为,被告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信誉以及原告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性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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