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20号建议答复的函。
答复指出,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难以实现在商标审查中增加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保持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高压态势,加强商标领域信用监管,积极推进有关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围绕规制恶意注册、强化使用义务等重点问题开展调研论证,为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20号建议答复的函
向伟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建议》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审查的工作机制”
我局赞同您提出的“实现与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的建议。在此前建设商标注册与管理系统时,已经为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相关业务预留与司法部门交换数据的接口,以便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商标注册信息化平台立项工作,充分考虑与其他部门交换数据的需求,积极研究数据交换的实现方式与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科学设置网上申报审核系统,适当增加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权”的建议,有以下情况供您参考。一是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工作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内进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是便利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服务平台(服务系统),不具备申报审核功能。二是商标审查为中央事权。
1985年原国家工商局发布《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规定对商标审查实行二级核转制度。1988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商标法律事务既实行直接制也实行代理制,开始由商标二级核转制向代理制转轨。1994年,转轨工作完成,商标审查事权收归中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事权。因此,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难以实现在商标审查中增加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权。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好合法企业利益”
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入,商标办理途径日趋便捷、手续日益简化、费用大幅降低。但同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浪费了行政资源,增加了部分企业的维权成本。为此,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有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有效净化商标注册秩序。
(一)探索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授权确权阶段,着力构建商标注册全流程协同精准打击恶意注册的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恶意注册行为监控分析、分享恶意注册行为线索、加强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管控、并案集中审查、综合性运用法律条款、公开审查审理决定等措施,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近三年来,累计驳回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超过15万件,对“火神山”“雷神山”等一系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驳回并予公开,有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二)加强商标授权确权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建立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联合工作机制,制定《落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加强商标审查与后续处理衔接工作方案》,强化商标审查与后续处理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加强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积极督促地方加大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将商标申请环节执法作为重要内容,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部分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标,协调25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开展调查,严厉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行为,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立案80起,对商标代理机构立案87起,形成有力震慑。
2021年3月,我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依法处置百余件恶意抢注商标,快速驳回一批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将17件“清澈的爱”相关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信息转交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和湖北等6省知识产权局,督促其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后续将筛选典型案例,作为案源信息线索筛查、打击成果向社会公布,持续有力震慑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积极营造公平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推动法律修订。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将其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使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贯穿于商标注册全流程,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注册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商标法的修订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
(二)完善规章制度。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审查的考量因素。制定《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实施意见》《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发现报告处置规则》(试行)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打击恶意注册和快速处置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提供实践指导。起草形成《商标代理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草案,已分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保持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高压态势,加强商标领域信用监管,积极推进有关规章制修订工作,围绕规制恶意注册、强化使用义务等重点问题开展调研论证,为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22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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