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新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telTel:15066136223 关于我们

新标认证网 > 商标服务 > 商标注册 > 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119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以及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82年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即本条第一款的主要内容。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补完善了第一款的规定;并增加了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即本条第二款。此次修改仅作个别文字调整。

条文解读

一、禁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生产经营者通过商标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无法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下列标志一般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例如,将“苹果”的文字或者苹果的图形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将表示加大码的“XL”作为服装的商标。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例如,将“纯净”作为饮用水的商标,将“柴鸡”作为调味品的商标,将“安全”作为漏电保护器的商标,将“50kg”作为大米的商标,将“蜡染”作为布的商标等。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等等。

二、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特征。在实践中,确有一些原来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对此类商标,国际通行作法是给予注册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文地址:https://www.xinbiaorz.cn/shangbiaofuwu/12540.html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源网络或者用户自行上传,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删除!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联系电话:15066136223

分享

知识产权服务留言

请填写您的邮箱地址,我们将回复您的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