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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近似判断方法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196

相同商标主要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结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

近似商标主要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相似性?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相同或相的判断:(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认定方法

商标图样的主体考察

商标图样通常不是单一的,往往由多个成分组成,但从总体上可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就其主要部分考察。

如何判断商标的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呢?

n 量的多少,往往是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的大部分,次要部分占据少数;

n 面积的多少,通常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面积为多,次要部分占据面积较少;

n 意义,即看商标图案的主要意义是什么,凡表达商标图案主要意义部分,通常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图案次要意义部分,通常为次要部分;

n 是否明显突出,一般说来,商标的主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的中心或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较明显突出,而次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图案的边缘。

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将欲比较的两个商标隔离,使消费者凭借对某一商标的主观印象去判断另一商标与之是否相同或者相似。

隔离观察的理由是,消费者往往是凭借其对某一商标的主观印象去挑选商品或者服务的,这种主观印象是大致的而不是精确的,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就形成的。

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怀揣着某一商标标志到市场做仔细对比后再购买其需要的商品。同时,这种主观印象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前就形成的,故隔离观察还要做到异时异地,在不同场合观察比较。

通体观察

通体观察是指在比较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就商标的全部内容做观察,而不能局限于商标的一部分。

有时候,两个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相同或者相似,但从整体上看两者却存在着较大差异,这时就不能认定两者相同或者相似。

同样,两个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不相同或不相似,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普通消费者能够得出两者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就应认定两者相同或者相似。

具体形态

外观相似

商标是由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所构成,这些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除了具有其本来的意义外,还具有一定的形式意义。

从外观上看,文字本身就是一种图形,尤其是汉字,一种独特的书写方式本身也是一种图形。即使是完全不同的文字,由于其书写方式的雷同,可能会导致其外观上的相似。例如,″金″字与″全″字,如果连笔书写,从外观上看就很可能近似。图案部分的相似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如狼和狗的体形本来就相似,其图形也就很容易被消费者混淆,这样的一组商标,就是外观上相似的商标。

外观上相似的商标,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形:

(1)构图近似,如一商标的图案为三个圆并排,而另一商标为三个椭圆并排。

(2)色彩近似,如一商标为一圆内三等份且着色为红、绿、蓝,而另一商标为一椭圆三等份,着色为红、绿、黑,其着重突出红、绿色,则可断定两者由于色彩近似而成为相似商标。

(3)排列方法近似,如奥运会的五环标志,为上三环下两环,如果某一商标为上两环下三环,应视为二者排列近似而成为相似商标。

(4)汉字由于其书写方式导致的相似,如四川产的“全兴”大曲,市场上出现一种与“全兴”商标很相似的“金兴”大曲。由于“金”和“全”字在书写上的连笔,使得“全兴”与“金兴”很难为一般消费者之一般注意所能区分开。

(5)由于不同语言的差异导致的商标外形的相似。如同一个汉字,其书写方法完全相同,但其意义和发音在汉语和日语中差异极大,由这样的文字构成的商标,其外观相似,甚至是完全一样,但意义却相差甚远。

另外,有的商标是用拼音做的而这个拼音可能刚好又是一个英文单词,或者说与这个单词很相似,如果这个英文单词也是一个商标,那么它们构成外观上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行为人如果将外观上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将构成商标淡化,而不论这种相似是构图上的相似、色彩上的相似、排列方法上的相似,还是汉字书写方式上的相似、语言差异导致的商标相似。例如,“茅台”商标是我国驰名商标,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是酒类。

如果有人在非酒类的商品上使用“茅合”商标,显然,“茅台”与“茅合”无论是从外观上,还是从汉字的书写方式上,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消费者本来凭借“茅台”商标可以购买到白酒,现在,由于“茅合”与“茅台”的相似性,消费者可能将“茅合”误认为是“茅台”。本来是购买“茅台”酒的消费者,可能最终却被牵引到了“茅合”牌非酒类的其他商品面前。显然,“茅合”商标的使用,损害“茅台”商标本来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进一步损害了“茅台”的商誉,构成对“茅台”商标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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