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
例如:“高丽白”为“人参”的通用名称、“优盘”为“移动电子存储产品”上的通用名称、“金骏眉”为“红茶”上的通用名称。一般来说,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方面,通用名称是用以区分某一个类别商品的名称,而非用以区分某一个具体商品由哪个市场主体提供的,换言之,“通用名称”不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自身能力不足”;
另一方面,通用名称具有公共属性,若允许其被某一主体独占,则会对其他同业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困扰,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即“外部环境不允许”。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仅限定于“本类商品”,如果将某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则有可能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例如“苹果”使用在“笔记本电脑、手机”上即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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