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新华社发)
郭律师:
您好!我公司是依据英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核定使用在衣服、皮带、鞋等商品上的多个商标,包括标志性的图案和字母,现均在有效期内,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
近期,公司员工在某地的一家商店里发现,该商店出售拖鞋的商标标识与我公司的产品基本相同,拖鞋表面的图案和字母均高度雷同。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读者金姆
金姆:
您好!您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国,在中国遭遇商标侵权,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大,国外知名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近年来,中国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方式,处理了大量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案件当事人经过协商后也可以适用起诉法院所在国的法律。本案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您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可以直接向出售拖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的认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您提及的涉案商标是您公司注册的商标,是由具有显著性的图案和字母构成。被诉侵权产品为拖鞋,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鞋”属于同一类别,该拖鞋表面使用的图案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图案和字母组合使用了您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会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涉案拖鞋属于侵害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公司根据对涉案侵权产品的调查取证情况,可以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
另外,您公司在固定证据后,还可以向商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涉案侵权行为,由该局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对侵权主体做出行政处罚。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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