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读特
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日前向媒体反映,其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
近期,与此案相类似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烤鱼”等一系列商标侵权纠纷,均屡屡引发争议。舆论之所以关注此类案件,恰恰说明商标侵权纠纷的裁判标准,与一般公众的朴素认知存在抵牾之处。
就像在鱼火锅中突出青花椒等调味料,是对特色菜品的客观描述,而并非商标性使用一样,消毒产品在产品名称中突出金银花等中药原材料也很常见,比如艾草洗液、苦参抑菌液等。事实上,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正当使用制度。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注册“金银花”这样的商标时,注册人理当清楚,注册此类商标,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至公共领域。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正当使用,认定标准往往不一,结果也就不同。有时注册人非但无需让渡权利至公共领域,反而可以通过大量诉讼获取巨额赔偿。
商标应该是拿来使用的,而不是拿来打官司挣钱的。个案中,评价是否存在商标侵权,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如果仅仅根据“金银花”字样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来判断是否侵权,未免过于粗糙。站在公众立场,以消费者视角考量,会否导致其产生误认和混淆,才应当是最为重要的裁判视角。
说到底,商标侵权是为了误导公众形成错误认识,进而促成销售获取利益。如果普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金银花”是商标,而只知道其是一味中药,那么其他企业使用金银花原料来命名自身产品,并不会让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故而这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我们要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也要避免权利被滥用。当类似滥诉案件一再成为社会热点,相关部门或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不让商标维权成为赚钱生意。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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