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流程如下:
第一步,异议人提出异议。
第二步,由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1、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附加异议者的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书等)。
2、准备异议文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写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附加相关证据。
3、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的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书。
直接到商标注册厅:
1、拟写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附有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厅提交申请书。
3、在时间戳窗口打印文字条形码。
4、在费用窗口纳入异议规定费。
邮寄文件:
1、准备异议申请书: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挂号或特快邮寄商标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以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
2、企业情况介绍。
3、已拥有注册商标情况,包括国内及国外的注册。
4、对已注册商标和本次被异议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品牌发展规划。
5、多年来荣获的荣誉证书情况。
6、外设的分支机构情况。
7、已拥有商标的产品照片及销售情况。
具体要看对方提出的异议材料,针对对方的异议你才可以准备好异议材料,异议就像是书面官司一样的,你的理由必须要一致性地针对对方的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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