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申请的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整体或者部分或者跨类别近似。
那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因是什么呢?
(1)申请商标时,未事先进行商标检索;
(2)商标申请处于盲查期,无法检索的;
此外,商标被驳回也可能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会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缺乏其他明显的特征。前款所列标志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简单来说,如果你用 苹果 作为商标,那么你就不能在 水果 商品,因为它直接表明了产品的功能和特点,但是如果你在电脑、手机、平板上使用,就不会受到限制,因为这个产品和 苹果 与水果特性无关。
2、注册商标违法禁止条款
禁止注册和使用可能造成政治、经济、文化不良影响的商标,以防止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 红十字会 、 红新月会 名称和标识相同或者近似;(6)带有民族歧视;(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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