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2、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个月
3、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或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1、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 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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