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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供热费标准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108

记者 蔚晓贤

供暖季即将到来,有关供暖的各种问题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日前,有供暖企业提出要对阁楼、地下室等特殊用房征收取暖费,引发强烈讨论。11月5日,记者获悉,潍坊的供热企业已经收到潍坊市发改委下发的通知,针对阁楼等特殊用房的供暖费暂按往年惯例协商收取,待价格政策出台后多退少补。

有关阁楼、地下室供暖费该不该收,按什么标准收的讨论由来已久。因为供暖面积是依据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来算,而阁楼和地下室并不算在建筑面积内,所以这部分的供暖标准一直是一个空白,一般为供暖公司和业主协商解决。

实际上,这一问题的出现也与开发商有一定关系。采访中一些业主告诉记者,当时买房时,阁楼属于赠送的,不仅不在建筑面积范围内,开发商还会在物业费、供暖费等方面给出优惠甚至免费的承诺,而实际上,这些由开发商开出的“单方许诺”,在供热企业那里并不被认可,当业主真正搬进房子里开始正常生活后,才发现现实并不像开发商说的那么好。

而对于供暖企业来说,对阁楼、地下室等特殊用房征收供暖费无可厚非,用了暖就得交费,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执行起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业主的各种抵触。近两年来,随着能源价格高企,供热企业运营成本压力增大,对阁楼、地下室等特殊用房征收供暖费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

10月24日,潍坊市发改委发出《关于征求潍坊市区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潍坊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出台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公告内容主要有三点:一、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购房合同)的,按房产证(购房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的,按阁楼下层住宅建筑面积的50%计收热费。二、阳光房、地下室、杂物间、车库等安装采暖设施并用热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载面积依据(如购房合同、协议等),按居民用热价格收费。三、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收热费。

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到11月1日。当天上午,记者致电潍坊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咨询相关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征集了大量的市民建议和意见,但如何收费还在研究中。

11月2日,潍坊市发改委给潍坊市各供热企业下发通知,通知中表示:“近日,我委在征求阁楼、地下室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过程中,社会各界尤其是涉阁楼等群体对此反映强烈,提出的意见建议众多,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考虑到出台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还需要一段时间,为维护广大业主和供热企业的合法利益,请各供热企业暂按照往年的惯例协商收费,待价格政策出台后多退少补。请各供热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广大业主按时供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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