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4)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6)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并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7)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并且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没有婚姻关系;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需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并且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需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并且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需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1)需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需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需要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需要有明确的工作分工。
(1)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并且与境外人员没有婚姻关系;
(2)需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并且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3)需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场所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
(2)对于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必须要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1)需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2)需要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需要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4)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1)需要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并且应当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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