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延期需要的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2、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1、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有关材料。
2、受理。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核。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4、审批。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5、换证。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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