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4.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有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市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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