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评估依据,商标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商标权质押含义)本站整理汇集了商标权质押评估依据,商标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商标权质押含义)相关信息,接下来下面一起看看吧。
一、商标权质押的评估依据
商标权评估常用的方法(原则)有三种:
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
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以重新开发一个同等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资作为评估商标权价值的方法。它需要将商标权主体的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的附加值以及相关的公益救济捐赠相加,作为商标权的评估价值。
这种评估商标权的方法值得研究。首先,一般来说,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广告宣传所支出的费用已经分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中。如果商标权重新评估,是否合适?其次,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与一般财产不同,货物可以同时归不同的人所有;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在同一种和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所以重新设置商标理论上是不合理的。
2.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
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价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费次数没有限制。即商标所有人只要遵守法律,就可以一直拥有商标权。现值法只对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进行评估,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反映该商标持续使用和注册的实际情况。
3.市场比较法。
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一个或几个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比较调查,估算商标价值的评估方法。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因为商标权的具体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交易的项目和条件往往不为他人所知:即使可以知道商标权的一些交易信息,但可比性差异很大。由于各企业的规模、利润、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等存在较大差异,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资产比较和评估。
二、商标质押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质押贷款的探索和实践需要人民银行和工商局共同推进。这种创新模式明显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内部垂直创新模式: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间主体的作用,具有横向联盟的一些特征。体现了中介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性,以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也说明中观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积极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
2.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大多数中小企业在成长初期,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货币或实物形式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传统信贷体制下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利用商标权作为贷款抵押物,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从而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的商标意识也在提高。
3.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价,中小企业可以真实了解自己在市场上的商标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长期保持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保障。
4.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加快知识产权向生产力的转化。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只能以可转让的注册商标出质,即注册商标+可转让;其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合同无效;再次,质押登记必须到商标局办理,登记生效原则。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最后,商标权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质权人同意。
3.商标权用于质押的范围有哪些?
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所有权(完全商标权)。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整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商标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使用权,其中后者包括拥有使用权和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整的商标权,还是包括注册商标的简单使用权。这种混乱状态很容易导致商标质押纠纷。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应对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基于质押担保的特点和商标使用权的复杂性,相关法律应限制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范围以完成商标权,即单纯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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