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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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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什么是普通合伙的设立?

普通合伙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伙企业的设立,并最终取得企业登记机关许可的过程。

三。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程序

(一)申请人和登记机关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向官员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3)注册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普通合伙属于公司吗?

普通合伙不属于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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