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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后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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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后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了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但该商标不予注册,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内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应当按照《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二、申请期限: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商标撤销: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申请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一)采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二)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1。抄袭、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标注的地区,误导公众。但是,善意登记的除外;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1)和(2)两种情况下,被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三)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2.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提出撤销申请前提交该商标使用过的证据材料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5)使用注册商标的,其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商标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四)、(五)项情形,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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