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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中能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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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中能否使用

目录

1拒绝类型

2个解决方案

3拒绝审查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包括违反禁止性的驳回、商标不显著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等几种类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了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

4.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

商标解决方案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原审复审,驳回复审。

拒绝审核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2)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被驳回。

(3)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应当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准确内容,复审理由应当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试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正本和两份《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和集体讨论,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认为申请复审的理由成立,则最终决定否定商标局的反驳意见,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不进行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商标权能否成立。

但是,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是每一件商标申请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每一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考官在专业范围、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考试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审查人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是由于这一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不能保证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工作中难免存在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案件的特殊性,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后才有机会全面提供给商标评审机关。因此,审查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审查质量,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评审,就又多了一次沟通和说理的机会,商标使用证就能有效获得。同时,许多商标都标有“TM quot多年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可以改变一个企业的发展命运,也可以避免你前期对品牌的创意或巨大投入付诸东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的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

3.公司简介

4.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

5.企业近三年的销售额、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状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的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能够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9.这个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列出内容清单,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的具体事实,并加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声明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的,15日复审期限的计算以当地邮局收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当事人收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标注的日期顺延20日作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20日作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复审文件时,应当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复审的总期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标明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公布日期的,从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起计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30日申请延期。但是,延期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计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时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而是与正式审查文件一起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1.委托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反驳/异议裁定(信封上有商标局)及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显著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等几种类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只涉及商标局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而第三种,即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更为复杂。笔者主要讨论这种退稿审查。

这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和在先商标权利人。如果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引用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仅仅因为商品不相似、商标不相似而提出驳回复审,也没什么特别的。但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对被引用的在先商标权有争议的,认为被引用的商标申请属于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者侵犯了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他认为被引用的在先商标权本身是非法取得的,不应当成为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由于这种驳回审查不再局限于对商标局裁定的审查,而是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具有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被驳回、未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本申请书(第一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的复审申请。

2.具体的复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应当按照《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书(文本样式)》的规定,与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复审申请应当在所附材料中予以说明。

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应当在注册号前加上。G quot。

4.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共同商标的当事人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商标注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本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一栏只填写代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其他各方在所附材料中注明。代表变更时,必须得到被代表方的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其在中国的代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的,其代表应当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栏目中填写相应内容。

7.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勾选“ radic"。

8.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无需填写商标代理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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