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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17年01月12日第21版)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徐娟)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情况。司法解释共31条,将于2017年3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和无效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近年来,商标授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尤其是近两年。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或者消极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也是“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等国家名称的标记。,但整体上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如果该标记被注册为商标,可能造成国家尊严的损害,属于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诉讼损害了自己的姓名权。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符号指的是自然人,容易认为该商标标注的商品是自然人许可的或者与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该商标损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权。一方当事人主张以自己的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取得名称权。这个特定的名字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品牌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品牌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主张此为在先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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